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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2-15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连州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业经连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连州科技与农业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连州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

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禁养区限养区规模畜禽养殖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维护稳定的原则,综合运用鼓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补助等手段,采取关闭、搬迁等措施,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治,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降低畜禽规模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为全面建设美丽连州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清理整治目标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搬迁全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面整治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加强治理,完善污染处理设施,确保有效降低畜禽规模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以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清理整治范围

根据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1〕56号)的文件通知要求,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养殖场须限制养殖规模及达到零排放标准。本次清理整治范围包括禁养区、限养区内的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

(二)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对禁养区内自愿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在2011年6月24日前建成的,依法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栏舍面积计算。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三)限养区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分类整治

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做好畜禽养殖登记备案,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要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对违反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的整治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成立机构。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为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组成的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农业局,办公室人员从市科技和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抽调。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和农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科技和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相关分管领导兼任(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镇(乡)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有关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2.工作职责。市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环保、农业、住建、国土、林业、水务、旅游、工商、宣传、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衔接,组成联合整治队伍,确保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1)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是直接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各镇(乡)要结合当地实际补充细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各镇(乡)的基层基础作用,切实把整治任务落实到乡镇。

(2)宣传部门。负责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3)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政府和部门单位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为整治清拆过程中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4)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积极配合农业部门争取更多的省级以上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5)国土部门。依法办理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开展养殖活动的行为。

(6)环保部门。一是会同农业部门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二是指导各地开展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完成污染整治;三是依法查处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违法行为,经查处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7)住建部门。会同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

(8)水务部门。会同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水库、江河提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

(9)农业部门。一是会同环保部门对全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依法规范畜禽养殖场生产行为;三是负责对限养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四是负责本市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制定;五是负责对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搬迁转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10)林业部门。会同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内畜禽养殖场的整治、清拆工作。

(11)旅游部门。会同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风景游览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排查、整治、清拆工作。

(12)工商部门。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规模畜禽养殖场无证经营,依主管部门提请依法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资金保障

对列入清理关闭的养殖场,按照《印发连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1〕56号)文件精神,尊重历史和事实,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文件出台前已建成的猪场给予适当补贴,文件出台后建成的不予补贴。

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舍内养殖设施,场主签订承诺书,保证以后不在关闭的场地养猪,经市科农局、环保局、镇(乡)政府联合验收达标,按规范栏舍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由连州市财政统筹协调。清理关闭养殖场需在2017年3月30日前清空栏舍内畜禽,经申请同意并签订承诺书后,纳入缓冲期(至2017年6月30日),缓冲期内必须自行关闭拆迁,否则将依法强制拆迁。

    (三)加强对禁养区、限养区的监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全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主要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时间从2016年8月开始至2017年12月底完成。具体分为部署方案、宣传公示、清理整治、核查巩固四个阶段。

(一)部署方案阶段(2016年8月1日至10月30日)

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的前期摸查,印发 《连州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整治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座谈动员、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农业、环保、国土、林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为开展整治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宣传公示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镇(乡)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需清理整治的畜禽养殖场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和确认核实,逐级汇总上报,最终确认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的畜禽养殖场名单,连同补偿标准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公示。

(三)清理整治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的畜禽养殖场名单公示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清理整治公告,全面开展清理整治。

(四)核查巩固阶段(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认真核查、总结全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进行总结。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每年要定期对整治区域“回头看”,加强对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确保禁养区畜禽养殖不出现“反弹” 和“复养”现象,巩固清理整治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积极推进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把整治工作作为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人居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抓,确保整治行动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镇整治行动落实情况,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拆迁面积弄作假、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镇(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附件:连州市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

连州市禁养区限养区清理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吴志刚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黄洲敏   市府办副主任

 沈学艺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太良   市科农局局长

    成  员:  何  珊   市政协副主席、市住局副局长

          程良观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剑   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玉静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文兵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黄志坚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何振兴   市水务局副局长 

 黄益彬   市科农局副局长 

 易  伟   市林业局副局长 

      刘志华   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雄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亮军   连州镇副镇长

 欧阳志新 大路边镇副镇长

   梁克伟   星子镇副镇长

   谢文忠   龙坪镇副镇长

   杨展骥   西江镇党委副书记

   熊如米   九陂镇镇长

   吴伟亮   东陂镇副镇长

   张志坚   西岸镇副镇长

   潘爱萍   保安镇党委副书记          

   黎土庆   丰阳镇副镇长

 欧阳锋   瑶安乡副乡长

        陈志辉    三水乡人大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农业局,办公室人员从市科技和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抽调。办公室主任由刘太良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志坚、黄益彬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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